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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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第 四 節 會議
( 104年06月22日)
第 27 條
商業同業公會召開會員大會,其全體會員代表人數應扣除受停權處分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人數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