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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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第 四 節 會議
( 104年06月22日)
第 29 條
商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