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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第 四 節 會議 ( 104年06月22日)
第 30 條
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務或業務涉及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職權,須共同協議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