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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第 五 節 經費 ( 104年06月22日)
第 32 條
公司、行號依本法第三十四條同時加入二以上商業公會者,其常年會費應按各該公會章程所訂標準,自行核計應繳金額,並連同核計方法,報請各該公會提經理事會通過後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