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第 二 節 會員
( 104年06月22日)
第 9 條
公司、行號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領得登記證照後,其登記之業務項目尚有未開始經營者,經該業務之商業同業公會理事會查明屬實,得決議暫緩其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