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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6月22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商業團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五條訂定之。

第 2 條
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五條第十一款辦理委託服務事項,應接受委託機關或團體之指導、監督。

第 3 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各類商業團體之指導、監督,應各就其主管業務會同或副知各該團體主管機關為之。

第 4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