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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監督 ( 104年06月22日)
第 42 條
商業團體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之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

第 43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為處分時,有關目的事業之事項,應先商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四項規定為處分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