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七 章 附則 ( 104年06月22日)
第 44 條
(刪除)

第 45 條
商業團體之選舉罷免、會務工作人員管理及財務處理,除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外,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及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46 條
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七十四條所為之改正,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七十四條修改章程增加理事、監事名額,並於現任理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增選理事、監事者,其增選之理事監事任期,至現任之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47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