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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四 節 會議 ( 110年01月27日)
第 27 條
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定之。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