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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四 節 會議 ( 110年01月27日)
第 28 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