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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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四 節 會議
( 110年01月27日)
第 32 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