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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五 節 經費 ( 110年01月27日)
第 34 條
會員工廠兼營兩業以上工業,同時加入兩個以上工業同業公會者,其會費之負擔,依其參加公會部分之資本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額或產品數量,按前條規定,分別核計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