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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五 節 經費 ( 110年01月27日)
第 35 條
為便於會費之核計,會員工廠應將其資本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額、產品數量及其他重要事項,定期報告所屬之工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