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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五 節 經費 ( 110年01月27日)
第 36 條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

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