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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五 節 經費 ( 110年01月27日)
第 39 條
工業同業公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