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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1月27日)
第 4 條
工業團體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內外工業之調查、統計、研究、改良及發展事項。
二、關於原料來源之調查及協助調配事項。
三、關於會員生產、運銷之調查、統計及推廣事項。
四、關於技術合作之聯繫及推進事項。
五、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六、關於會員業務狀況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會員產品之展覽事項。
八、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事項。
九、關於會員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會員資格之證明等服務事項。
十、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及勞資糾紛之協助調處事項。
十一、關於勞動生產力之研究、促進與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講習之舉辦事項。
十二、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三、關於接受機關、團體或會員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四、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工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十五、關於各項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六、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