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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四 章 監督 ( 110年01月27日)
第 60 條
工業團體之會員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由該團體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