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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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四 章 監督
( 110年01月27日)
第 62 條
工業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時,如有違背本法,營私舞弊,得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十分之一提出,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罷免之,並得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