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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二 節 會員 ( 70年07月14日)
第 12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工廠發給工廠登記證照後,應按月就所發證之工廠名冊,檢送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轉知所屬有關團體,逕自聯繫,促其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