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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二 節 會員 ( 70年07月14日)
第 14 條
工業同業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其所屬會員在召開會員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原派之會員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不聲明者,視為放棄續派或改派會員代表之權利。

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