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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三 節 職員 ( 70年07月14日)
第 17 條
工業同業公會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在章程中訂定理事之名額,以不超過全體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