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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三 節 職員 ( 70年07月14日)
第 21 條
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