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三 節 職員
( 70年07月14日)
第 24 條
工業同業公會聘僱會務工作人員,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經理事會通過任免者,應由該公會於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准到職或離職。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應由各該公會自行訂定,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