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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四 節 會議 ( 70年07月14日)
第 27 條
工業同業公會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分開預備會者,其地區之劃分及各地區應選出之會員代表名額,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