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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四 節 會議 ( 70年07月14日)
第 28 條
工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或擔任監事會召集人之常務監事無故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廢弛職務論,應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