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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四 節 會議 ( 70年07月14日)
第 29 條
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