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四 節 會議
( 70年07月14日)
第 29 條
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