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四 節 會議 ( 70年07月14日)
第 31 條
工業同業公會召開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會議,分由理事長或擔任監事會召集人之常務監事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其決議事項非提經理事會或監事會通過,不生效力。

理事長或擔任監事召集人之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出席前項會議時,得就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中指定一人為主席,不為指定時,由出席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