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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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四 節 會議
( 70年07月14日)
第 32 條
工業同業公會之會務與業務涉及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職權,須共同協議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監事各有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