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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四 節 會議 ( 70年07月14日)
第 33 條
工業同業公會舉行會員大會時,以理事長為主席,或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三人至五人,組織主席團,輪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