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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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四 節 會議
( 70年07月14日)
第 34 條
工業同業公會召開會員大會,其全體會員代表之人數應扣除受停權處分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人數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