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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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五 節 經費
( 70年07月14日)
第 35 條
工業同業公會之基金,其本金及孳息,均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