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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五 節 經費 ( 70年07月14日)
第 37 條
工廠同時加入兩個以上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者,應依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各該公會章程所訂應繳納常年會費之標準,自行核計應繳常年會費金額,連同核計方法,報請各該公會派員核對,提經理事會通過後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