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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一 節 設立 ( 70年07月14日)
第 4 條
工廠領有工廠登記證照及商業登記證照,如在工廠以外另設售賣場所,公開售賣者,視為設有門市部,應依法分別加入工業及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