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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一 節 設立 ( 70年07月14日)
第 6 條
工廠依本法第十一條發起組織工業同業公會,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工廠登記證照影本,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由發起人舉行發起人會議,互推籌備員,組織籌備會,負責辦理籌備事宜。

籌備員應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籌備會應於召開成立大會選出理事監事後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