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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一 節 設立 ( 70年07月14日)
第 7 條
籌備會之任務如左:
一、調查組織區域內同業工廠詳細狀況。
二、訂定會員申請人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
三、擬訂工業同業公會章程草案。
四、審查會員及其會員代表資格並編造名冊。
五、擬訂工業同業公會年度工作計畫及編擬歲入出預算書。
六、擬訂提案,提成立大會討論。
七、籌墊籌備費,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
八、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及地點。
九、推定成立大會主席或主席團人選。

前項第三款章程之範例規定如附件。

第一項第三至第六款有關規定,應於召開成立大會前,報送主管機關。

籌備會應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其因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者,得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