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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一 節 設立 ( 70年07月14日)
第 8 條
工業同業公會成立後十五日內,應將章程連同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各四分,以二份報請主管機關備案,以各一份分別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上級團體存查,並由主管機關以一份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經核准備案之工業同業公會,主管機關應頒發立案證書及圖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