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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 五 章 預算決算之編審 ( 106年06月19日)
第 13 條
工商團體興辦事業時,應另立會計,其事業之收支預算、決算表依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程序辦理,並應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