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 七 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 106年06月19日)
第 19 條
工商團體年度業務費與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並應配合業務需要覈實用人。

工商團體應配合年度預算之編審,造具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提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行之。

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格式如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