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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 七 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 106年06月19日)
第 21 條
工商團體之基金及其提列標準規定如下:
一、會務發展準備基金:按預算收入總額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十範圍內逐年提列之。但工商團體決算發生短絀時,得不提列。
二、退撫準備基金:按全體會務工作人員一或二個月之薪給總額逐年提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