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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 七 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 106年06月19日)
第 26 條
工商團體經費收入,均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團體負責人、秘書長或總幹事及財務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