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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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 七 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 106年06月19日)
第 27 條
工商團體常設之辦事處、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財務應由各該團體統收統支,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決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