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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 八 章 財務人員 ( 106年06月19日)
第 32 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人員係指辦理會計、出納及財物管理之人員。

前項財務人員應為專任。但於該團體編制不足時,得由其他工作人員兼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