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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6年06月19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及商業團體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工商團體係指依工業團體法成立之工業團體、礦業團體及依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輸出業團體。

第 3 條
工商團體之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4 條
工商團體之會計基礎,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年終結算時採用權責發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