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 四 章 會計憑證 ( 106年06月19日)
第 8 條
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年度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得以原始憑證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 9 條
原始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一、外來憑證:自團體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給與團體以外之人者。
三、對內憑證:由團體自行製存者。

第 10 條
記帳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記帳憑證格式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