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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 109年03月10日)
第 10 條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以專任為原則,其有兼任其他工商團體職務之必要者,應經理事會同意。

前項兼職人員之聘僱資格及程序,應依其所兼職務之職稱,準用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有關專任人員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