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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 109年03月10日)
第 12 條
工商團體財務人員之保證人如有換保或退保必要時,應即函請該團體通知該員於一個月內,另覓保證人辦妥保證手續或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前項工作人員於接獲換保或退保通知後,未於規定期限內辦妥保證手續者,得予調整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