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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 109年03月10日)
第 20 條
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前條規定之薪給,應以會務工作人員在職最後薪給金額為計算基準,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辦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