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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 109年03月10日)
第 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為會務工作人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裁定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五、現任理事或監事。
六、為現任理事、監事或秘書長(總幹事)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但於該理事、監事、秘書長或總幹事任職前已聘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