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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1月27日)
第 3 條
教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教育會之目的事業,應受教育部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指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