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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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第 五 章 會議
( 110年01月27日)
第 31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五、財產之處分。